福州金山中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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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金山中学章程(修订)

     

福州金山中学章程

(20141015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;2018418日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修订;2023111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)

 

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发展思想,坚持把教育作为国之大计、党之大计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,培养什么人、怎样培养人、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。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在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,福州金山中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,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,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以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,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重要使命,以教育理念、体系、制度、内容、方法、治理现代化为基本路径,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
20238月,学校根据《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〈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榕委教育〔20233号)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贯彻落实学校“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”。学校党委根据新的领导体制、运行机制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章程做进一步修订。《章程》(修改稿)对“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”的实施做了具体规定,以构建完善新的治理构架和体系。

第一章   总则

第一条 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深化教育改革,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,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,全面提高办学品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,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学校全称为福州金山中学,前身为福州三中金山校区,住所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175 ,邮政编码为350008;官方网址为 http://www.fzjszx.net 

第三条  学校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,直属福州市教育局管理,属公益类事业单位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。

第四条 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,设有初中部和高中部,学制初中阶段为三年,高中阶段为三年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初、高中学生。

 

第二章  学校文化

第五条  

办学思想:树立科学发展观,追求办学高素质,积极培训优秀师资,培养优秀学生,培育优美校园,集聚优厚资源,积淀优雅文化,构建风正气顺、心齐劲足、人和校兴的和谐校园、诚信校园、书香校园、生态校园和平安校园

办学理念:以人为本,以诚为先,践行幸福教育

第六条

办学思路:建设品牌学校,成就品位教师,培养品质学生。

坚持依法治教,科研兴校的方针,强化学校管理,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,积极实施新课程方案,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路子,优化课堂教学结构,改善办学条件,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、和谐发展,努力把福州金山中学打造成“特色鲜明、质量优良、社会称道、家长满意、学生受益”的福州市优质的公办完全中学。

第七条

学生培养目标:做有担当的好公民

教师发展目标:爱国守法、爱岗敬业、关爱学生、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、终身学习。一年适应、三年合格、六年优秀、九年成骨干、十八年成一方名师。

第八条   

校训:明善达诚求真致远

校风:担当  创新  和美

教风:敬业  进取  启慧

学风:笃学  善思  达礼

办学宗旨:为学生健美人生奠基

办学特色:“健·美”教育

第九条    

福州金山中学校标
 


校标:

 

 

 


校徽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校刊:“知行思”

学刊:“金色风”

第十条 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、规范办学、自主发展的要求,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,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
 

第三章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

第十一条  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。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,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履行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的领导职责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在校党委领导下,按照本章程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,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、行政等具体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。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、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。学校重大决策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保障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三条 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,负责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;建立家长委员会,增进家校沟通,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、教育教学等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党委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组织、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,充分强化党建带团建、队建,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设置党务工作机构、办公室、教务处、德育处、总务处、教科室、督导室、校安办等日常行政管理机构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,分工合作,提升管理效能,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。

第十六条  学校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。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决策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。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负责研究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讨论决定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,执行党委会议决定或者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。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十七条 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。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,接受师生、家长、社会的监督。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,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,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工作;学校建立校史室,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,撰写学校工作大事记,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。

第十八条 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,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九条   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,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,组织防灾疏散演练,加强校舍、交通、消防、饮食卫生、健康、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。

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,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
第二十条   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、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四章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  学校建立健全德育处-年段-班级、团委-团总支-团支部、少先队大队-少先队中队的教育基层管理机制;学校建立健全教务处-教科室、督导室—教研组—集备组的教学基层管理机制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的德育管理模式。

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,校长负责,教职工参与,实行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,构建德育目标体系,健全德育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。

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并尊重他人权利,履行相应义务,增强社会责任感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学校规范班级各项制度管理,完善评价、激励机制,推动班级文化建设,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,充分调动班主任和学生争先创优的积极性,以此推进学校德育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进程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校学生社团在团委、学生会的指导下,坚持学生自主管理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以挖掘学生特长、锻炼学生才能、培养公民意识、提升学生素质为宗旨,积极形成学生社团与校本课程开发、综合实践活动相结合的特色,学校给予能力、财力等方面的支持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,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积极开发学校课程,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或走班授课制,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。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新课程标准,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。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。

根据上级统一要求,学校教辅材料的征订严格遵循“专家推荐、学校选择、学生自愿”的原则,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。 

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,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

学校高中段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,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校注重课堂教学改革,坚持面向全体学生、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。倡导教师转变教育思想,更新观念,努力改进教学方法,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,形成师生平等、教学民主、互动对话、合作共享、探究创新的学校教学文化。运用现代教育技术,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、内容、方法和结构,力求轻负担、高效率、高质量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、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,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,开展健康教育,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、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。

学校通过体育课、体锻课、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,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和体育文化节。

学校建立医务室,建立学生健康档案,定期体检,预防传染病、常见病及食物中毒。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,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,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、食堂实施禁烟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(咨询)室,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,配备专、兼职教师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条  学校艺术、科技教育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,通过科技文化节、艺术节、体育节、社团节、校运会、读书月、雷锋月等校园活动,充分发掘学生的科技、艺术特长,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,创建文明、健康、向上、和谐的育人环境,营造团结协作、拼搏进取的学校生活氛围,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。

学校加强劳动教育管理,劳动教育以服务与责任意识培养为主旨,通过多种实践平台,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。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目标,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、服务信息化为抓手构建智慧校园,通过智慧校园的不断完善为师生提供教育教学资源,构建教学研讨、学习心得的交流平台,为教学质量诊断,学习效果的自我检测提供数据支持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学校教育科研作为提高教师素养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主渠道,建立校长直接领导、副校长分管,由教科室、教研组、课题组组成的科研管理网络,营造民主、自由、科学的研究氛围,构建对话、合作、反思、共享的研修文化。学校建设基于网络的教师自主发展管理平台,为教师实践性的研究活动提供了丰富的载体,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,把教师的科研成果纳入教师素质评价体系之中,建立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。

第五章  学生

第三十三条 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。

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,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,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,实行秋季始业。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,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  学校按照省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籍档案,严格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程序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三十五条   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开展学生德育分评价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高中部学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,初中部学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。

第三十六条  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、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,予以表彰和奖励,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,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校对路途遥远的学生,提供必要的、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。

第三十八条 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
第三十九条   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,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。 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

学校支持学生自治,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,通过选举、演讲、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,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。

第四十条 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、评校制度,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。

第四十一条 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,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:平等对待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尊重学生隐私,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。

第六章  教职工

第四十二条 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、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。

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第四十三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;

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学术团体,

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(三)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依据教育部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》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,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平行和学业成绩;

(四)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;

(五) 通过教职工(代表)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;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;

(六)使用学校设施设备、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
(七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

(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四条 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
(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(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(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
(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(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
第四十五条 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,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第四十六条 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、师训计划,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、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。

第四十七条 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第四十八条 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、聘任、培训、考核、评优等制度,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提升敬业精神、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。

教师应当遵照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,履行职责,完成任务,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。

第四十九条 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,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、工作能力、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转岗、解聘、晋升工资、实施奖惩等的依据。

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、职务评聘、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。

第五十条 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、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,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。

第七章  学校资产

第五十一条 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。

第五十二条   学校建立健全财产、物资管理制度,建立账目,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清点,及时做好变更、增减手续。

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,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并及时检查、维修,消除安全隐患。

学校加强对体育馆、科学馆、图书馆、实验室、劳技室、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,充分发挥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,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。

第五十三条   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、合并、分立或终止时,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,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。

第五十四条   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。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,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。

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,经批准后执行,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、税务、审计、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五十五条   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。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第五十六条  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八章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五十七条   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
学校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   学校遵循民主、公开、自愿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。

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,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、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和帮助。

第五十九条  学校办好家长学校,制定教学计划,定期开展活动,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。

第六十条 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,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,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,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。

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第六十一条   学校依靠仓山区人民政府、金山街道、金山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,建设平安文明校园。

第六十二条   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
第六十三条 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推动与国外学校、港澳台学校之间的友好关系,促进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六十四条 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第六十五条 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委员会通过,并经福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。

第六十六条   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处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
第六十七条   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/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委员会通过,报福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。

第六十八条   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。